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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对外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工作规程

安徽省对外贸易便利化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外贸发展环境,提高外贸便利化水平,更好地为全省外贸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领导机构。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外贸便利化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家税务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省贸促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等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职责的外贸便利化具体工作。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外贸便利化日常工作。

(二)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要指导本系统认真执行外贸便利化工作规程,及时受理、解决、反馈企业关于外贸便利化的意见建议。对全省外贸便利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事项。

省有关部门按照提供贸易便利、改善通关通检环境、服务企业经营、促进外贸发展的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申领国家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便利化问题。

(二)省财政厅:负责外贸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流程中的便利化问题。

(三)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外贸便利化工作的牵头综合和协调联络工作;负责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和相关外贸业务审批、审核、进出口经营资质备案登记、外贸业务人员培训、外贸政策拟订和落实中的便利化问题。

(四)省工商局:负责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的便利化问题。

(五)省贸促会:负责国际贸易纠纷调解、仲裁,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含优惠原产地证明书),认证对外贸易单证,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签发ATA单证册,代办专利商标代理、海损理算、领事认证等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六)省国税局: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和利用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企业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等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七)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检验检疫申报和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的便利化问题。

(八)合肥海关:负责企业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单证审核、查验管理、税费征收及企业注册登记等海关管理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九)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负责企业在进出口业务融资,货物进出口收结汇、购付汇及外汇核销、核查中的便利化问题。

(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资信调查、贸易融资业务中的便利化问题。

(一)省发展改革委。

1.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汇总上报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文件并完成网上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配额证。

(二)省商务厅。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2.外贸经营资质备案登记、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发放: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3.进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和纺织品产地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变更证明、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生产能力证明、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发放: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4.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全省进出口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三)省工商局。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业务受理窗口立即办理。

2.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核发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

(四)省贸促会。

1.国际贸易纠纷调解 仲裁: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积极调解国际贸易纠纷,力争促成纠纷双方尽快达成和解协议,并督促、协助双方履行和解协议;对纠纷事项复杂、情况特殊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视情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时无法结案的及时反馈企业;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征询企业意愿是否申请仲裁,对同意仲裁的,当日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仲裁。

2.法律咨询服务:对企业的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当场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代办专利商标代理、海损理算、涉外法律顾问: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商中国贸促会有关部门办理。

4.原产地证明书(含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对外贸易单证:收到符合条件的资料后,当日办理完成。

5.国际贸易商事证明: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快件当日、普件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ATA单证册: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快件3个工作日、普件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7.领事认证: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审核并完成有关代办后续;业务完成具体时间根据我国使领馆及对方国家使领事有关规定进行。收到领事认证办结件后当日通知企业。

(五)省国税局。

1.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税务机关按政策规定在企业免抵税申报当月月底前完成退税审核、审批及退库手续,免抵调库的根据税收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办理。

2.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按政策规定在企业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核、审批及退库手续。

(六)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报检单位备案:对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完成审核并发放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备案登记证明书。

2.报检受理:对程序合法、单证齐全的进出境货物及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报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3.检验检疫: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报检的进出境货物、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等实施查验、抽/采样、检疫处理或实验室检验。

4.签证、放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企业仅需出具通关所需证明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需要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需要出具出境检验检疫证书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

5.大通关加班制度:对节假日检验检疫业务,根据企业申请和工作需要,实行24小时预约工作制。

6.企业优惠便利措施:对诚信A类企业,优先推荐出口免检、提升分类管理等级、减少抽查、检测项目及频次、推荐国外注册;对绿色通道企业,享受免于口岸查验的便利。

(七)合肥海关。

1.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证书。

2.物流监管:进出境船舶申报全天候作业,卡口24小时值守。

3.大通关加班制度:全面推行限时办结、24小时预约通关等服务承诺;为信誉良好企业提供加急通关、上门验放、担保放行等便捷通关服务,提高通关速度。

4.查验工作:对单证资料齐全、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能够开始实施查验操作并当场确定查验结果的,在查验开始后4个小时内完成查验操作。

5.海关证明联签发:对于已正常结关的可签发证明联的报关单,自受理企业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签发,并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签章等。

6.现场删改单:申请材料齐全,按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完成相关操作。

(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企业所在地人民银行收到书面及电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首次信息报送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对。

2.外汇管理业务:根据企业实际出口业务需要发放核销单;企业出口后可直接在中国电子口岸上办理网上交单;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核销材料后,当场办结。现阶段根据企业收汇核销和信用情况,进一步推广自动核销方式;加快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方式的转变,促进贸易便利化。

(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出具保险方案;金额较大、需上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的,30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部门。

2.特险业务(包括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保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出具保险单。

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出具保险单。

4.融资便利: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发融资协议。

5.资信调查: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资信调查报告。

6.u201c信保通u201d网上投保便利:自受理起2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开通u201c信保通u201d网上操作系统。

(一)受理问题。省有关部门通过以下途径受理外贸企业对本系统提出的外贸便利化问题:

1.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和受理;

2.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辟外贸便利化工作专栏受理;

3.通过开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受理。

省有关部门受理的外贸便利化问题应及时抄送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解决问题。

1.仅涉及一个部门职责的外贸便利化问题,由省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直接反馈相关企业,办理结果抄送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外贸便利化问题,由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办理,办理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企业。

3.全局性的重大外贸便利化问题,由省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调研后,提交省外贸便利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相关企业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省有关部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4.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外贸便利化问题,省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分年度采取企业评议、分类检查等方式,对省有关部门开展外贸便利化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当年省政府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对在外贸便利化工作中成绩突出、企业反映良好的省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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