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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01c一u201d应退消费税:消费税实行的价内税,征多少退多少,所以出口企业不需负担此项税收。
美元出口额:美元出口额为FOB价,如果企业以CIF价在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多笔货物,由于企业的申报系统得不到海关的FOB价,则出口美元额不能和税务局的FOB价相吻合。在申报系统为企业录入的美元出口额;在审核系统为出口电子信息的美元出口额。
4)二者的差异分析:
由于企业申报系统不能得到海关出口电子信息的美元出口额,因此采用了合计计算的方法。审核系统由于有电子信息美元出口额,采用了逐笔计算的方法。
因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进货单价不同,每笔出口的换汇成本是按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平均单价计算的,造成换汇成本异常。
企业申报系统采用合并计算方法,可能换汇成本正常,但是,审核系统采用逐笔计算方法,可能换汇成本异常。
因此,如果几笔出口在一张报关单上,那么同种商品购进单价差异很大,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的购进情况。如果几笔出口不在一张报关单上,企业应将关联号下的单据尽可能的减少,即将该关联号再进行拆分。同时,海关提供的出口美元价格与企业实际收到的出口收入有很大的差异,也应当引起税务部门对收人情况的重视。
4.按换汇成本考查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它不能综合考虑出口企业的实际状况。企业连续出口,有占领市场保客户、处理老库存等经营性目的,偶然性的亏损是一种正常现象,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用换汇成本考查出口企业只能长期、全年来衡量,换汇成本无法达到快速有效的反应企业有可能的骗税行为。
二是外贸企业很多费用没有提供到退税管理系统。例如,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佣金折扣、财务费用等费用无法准确提供,因此规定的换汇成本上限具有主观臆断性,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三是进料加工贸易的存在使换汇成本公式不完整。不考虑特殊退税,换汇成本的分析应集中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贸易。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都是按照一般贸易计算的换汇成本,按照换汇成本计算原理,进料加工贸易换汇成本公式的则应略有不同。按现在的方法,委托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货物,出口退税的换汇成本应低于合理下限,因企业的出口总值(公式中的美元出口额)含有进口料件的价值。
四是单一币制计算造成业务失真。换汇成本以美元出口额为参考指标,实际上,我国企业对日本等汇率浮动大的国家出口已经占到很高比例,以美元计算换汇成本会造成业务的不真实。
五是以换汇成本稽查企业没有法律依据。截至目前,没有文件规定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也没有作为选案、稽查退税评估的指标之一。
5.解决方案
目前,按关联号计算换汇成本,在出口退税的管理上没有更好的指标之前,仍是退税监控不可或缺的。它是控制进货出口关系,规范企业行为一种有效手段。
在企业方面,出口企业应根据业务真实情况,将关联号下的单据张数控制到最少。企业实际申报过程中应该按照一定规范录入,例如可以按照一个报关单作为一个最小单位即一个关联号配单录入,这样发生错误的概率就会降低,尽量避免多笔进货对应多笔出口业务情况的配对申报。
在税务机关方面,一是协调电子口岸,将电子口岸的数据开放给出口企业,因为报关单电子数据本身就是企业数据;二是应将欧元、日元等主要外币汇率引进到电子化系统中,改变目前的单一币制计算方式,虽然系统已提出类似的想法,但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三是改进进料加工换汇成本的计算方法,对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合理方法单独计算,改变目前的统一计算;四是采集出口企业综合数据,将企业相关的财务数据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采集到系统中,做到及时有效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