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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组织体系

  • 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委员会(简称u201c全会u201d)是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由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

全会由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人员可从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推举产生。

全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求,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聘请特邀顾问;

(三)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八)参加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活动。[5]

  • 机构发展
截至2017年7月,中国贸促会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中国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等部门建立了17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

贸促会内设机构:办公室发展研究部、国际联络部(外事办公室)、 贸易投资促进部(展览管理办公室、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组委会联络小组办公室)、 法律事务部、人事部、财务部、直属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国际商会内设机构:综合部、会员部、会展部、合作发展部、国际商会事务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培训中心、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中国贸易报社

驻外代表处:驻香港代表处、驻日本代表处、驻韩国代表处、驻海外地区代表处、驻澳大利亚代表处、驻美国代表处、驻墨西哥代表处、驻加拿大代表处、驻德国代表处、驻法国代表处、驻英国代表处、驻意大利代表处、驻比利时代表处、驻俄罗斯代表处、驻新加坡代表处、驻哥斯达黎加代表处、驻巴西代表处(筹备)

主管社团:中国国际商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附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秘书处、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

会管企业:贸易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中心、企业权益保护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台港澳企业服务中心、中贸促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贸促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中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球商务国际旅行社[6]

  • 仲裁和调解机构
(一)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二)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三)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5]

  •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体组成。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5]

地方贸促机构一览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上海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西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沈阳市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吉林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春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哈尔滨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浦东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厦门市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岛市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武汉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广东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珠海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汕头市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郭先生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都市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云南省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西安市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海省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资料来源:[6]
行业贸促机构一览表
机械行业分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轻工行业分会纺织行业分会
农业行业分会汽车行业分会
实话行业分会商业行业分会
冶金行业分会航空行业分会
航天行业分会化工行业分会
建筑材料行业分会通用产业行业分会
建筑行业分会供销合作行业分会
煤炭行业分会物流行业分会
电力行业分会包装行业分会
食品行业委员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中国矿业联合会[6]
  • 综述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可以发展会员。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团体会员。

  • 所属权利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得到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提供的服务。

  • 义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5]

  • 主要任务
(1)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它们的活动;负责与中国以外公司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中国以外公司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向中国以外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组织、参加或与中国以外公司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2)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活动,主办、参加世界博览会,赴中国以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负责全国赴中国以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3)安排和接待中国以外来华举办的经济贸易或技术展览会,主办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组织并主办国际博览会;协调中国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

(4)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出具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海上货运业务的文件和单证;为到中国以外从事临时出口活动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出具有关单证册,并对其提供担保。

(5)代理中国企业在中国以外或中国以外公司和个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办理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等业务。

(6)开展中国国内外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贸易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中国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及中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联系、组织中外经贸界的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对外经济贸易报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组织对外经济贸易洽谈;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工作。

(7)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

(8)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9)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

  • 资产经费
中国贸促会财务独立,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资助;(二)服务收入;(三)捐赠;(四)其他。

中国贸促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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