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五期间中国对外贸易监测报告》定义,“国货复进口”是指在中国生产制造,并已实际出口离境的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在未进行加工改变货物状态的情况下,因某些原因需要重新中转复运进境。据《十五期间中国对外贸易监测报告》分析,国货复进口2000年后逐年上升,到2005年中国大陆复进口的进口金额高达551.6亿美元,占进口总金额(6,601亿美元)的8.35%。主要原因是:1.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实行内贸征收增值税,外贸实行出口退税,而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所包含的国内增值税部分不能抵扣,企业损失高于采用国货复进口方式的成本。2.许多跨国公司为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司内部分工的全球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利益最大化,进行大规模跨国生产、经营和销售,由其配送中心在全球范围内旗下子公司调配生产料件,又将一些地区总部移至中国大陆。3.外商投资企业受国家出口优惠政策的利益驱动,在产品销售、采用国产设备等方面多通过国货复进口方式进行。4.成品与零部件之间的税率倒挂,相关企业为避税,不在国内直接销售,而选择将成品或半成品先出口而后复进口的策略。其结果是国货复进口夸大了进出口规模,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抑制了加工贸易企业对国产商品的使用,也加大了口岸的通关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