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u201c综服企业u201d)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u201c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u201d调整为u201c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u201d。这意味着综服企业的u201c代理身份u201d得到明确,生产企业成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公告》本着u201c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u201d的原则,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改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退税款退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提供代办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服企业的自营和代理这两种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有管理规定办理。这样可以使综服企业根据不同经营业务选择相应的退税模式。
《公告》还明确,综服企业需符合商务部等五部门在《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综服企业还需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业务风险防控制度,同时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