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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特点

离岸地特征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具有。一般是没有自然资源的小国或岛国或某些国家的殖民地、托管地或地区。例如,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杰西、内华达、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塞舌尔、百慕大、开曼和众多岛国和地区;

(1) 法律制度健全。专门为离岸公司、离岸银行、离岸投资和相关商业活动立法或在部门法中对离岸商业活动作出规定;

(2) 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反洗钱双边、多边协议或公约;

(3) 多数没有与其他国家签署税务协议;

(4) 一般为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杰西和内华达等;

(5) 金融体系发达。跨国银行均设立机构,与各国金融市场保持秘切联系,结算方便;

(6) 通讯交通方便。这是保障离岸业务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7) 实行法定注册代理人制度,代为行使政府商业职能。当事人不需前往注册地亲为;

(8) 离岸公司、信托、私人基金、银行等商业组织在离岸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9) 免税和宽松的监管制度为离岸业务创造灵活的运作条件;

(10) 银行对离岸业务的要求和监控比对在岸业务更加严格;

(11) 当事人控制财产,安全性强;

(12) 商业组织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

(13) 属于单独税区或司法管辖地,具有独立立法司法权或属于主权国。

(1) 一人股东;

(2) 一人董事;

(3) 法人可任股东和董事;

(4) 股东董事可为任何国家任何国籍任何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

(5) 无最高股东人数限制;

(6) 授权资本制,无验资要求;

(7) 无最高资本额限制;

(8) 无年报要求;

(9) 由法定注册代理人发起设立公司,代政府收交注册费和年费;

(10) 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或与注册地居民交易或购买除为保存公司档案和联络股东为目的的不动产;

(11) 股东会和董事会召集程序简单,出席和表决可以以电子形式;

(12)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董事会举行时间和地点由股东或董事决定;

(13) 公司设立和解散及治理由国籍地(注册地)法律管辖,运作由行为地法律管辖;

(14) 除法律限制的特许名称外,公司名称选择较多;

(15) 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时间短;

(16) 会计和审计由董事会决定;

(17) 股东和董事资料不在政府备案,不得不经董事授权而披露;

(18) 股东自由转让股份。有些法律规定转让行为以董事会批准为生效要件;

(19) 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0) 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源于境外的收入完全免税;

(21) 可以在国际和本地银行开户 (各国情况不同);

(22) 外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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