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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设立的条件

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海外投资,设立企业,要经过所在国政府的审查、批准,登记注册之后才能正式开业。按照国际惯例,合营(独资)企业要接受所在国的管理,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定。另一方面,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开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独资企业),还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并由政府授权机关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中方和中方独资企业进行管理。

1983年,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部为中国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代表国务院行使审批和管理权。

根据上述审批办法,下哥lJ项目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1)企业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

(2)涉及国家进出口计划安排,需要动用国家外汇收购其产品。

(3)在某些特殊地区和领域或尚未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

(4)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开办的项目。

一般企业投资在l00万美元以下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企业如改变性质、扩大经营范围或延长合同合营期限,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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