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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法制建设

按照国资委有关法制建设的要求,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党组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在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各部门和成员企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制工作开拓进取,积极创新,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法律审查制度建设、法律协作机制建设、企业维权和普法宣传等六大方面进行了创新,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法律意识、法律工作重心、法律风险防范三个方面顺利实现大转变,成功地构建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随着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断完善,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得到提升,中国兵器集团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决策意识不断增加,企业法制工作水平大大增强,各方面的法制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现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制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创新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在全行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中国兵器集团公司一直都非常重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国资委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2005年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党组决定率先在总部开始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把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全行业的实施作为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律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并确定了在具备条件的首批15家成员单位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三年工作目标。在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在人力资源部大力支持下,各成员单位对此高度重视。截止目前,已有20家成员单位上报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任命了一批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助理,超额完成三年目标进度,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成员单位的比例已超过40%。中国兵器集团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历史性突破,并取得重要进展。

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过程中,中国兵器集团公司不搞花架子、不走过场,而是结合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的法制工作现状和实际,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首先是严格专业资格,强调其专业性,要求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助理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被任命为总法律顾问。其次是考虑到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法律工作人员的现状和实际,除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外,还分别设立了副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助理两个层级,为部分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总法律顾问的成员单位创造了开展的条件。三是紧紧坚持副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助理与总法律顾问同职同权,行使同等权利与职责。所有这些,增强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有效地发挥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法制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地防止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流于形式走过场之弊,使各单位对这项制度作用的认识逐渐统一,为我们下一步全面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形成了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逐渐改变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程度低的局面,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决策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创新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推动法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近几年来,在多次组织全行业法律人员讨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实际,经认真研究,完成了以《中国兵器装备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为核心,以《中国兵器装备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兵器装备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兵器装备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基础办法为支撑和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这些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和完善使得以合同管理管理为重心的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法律工作流程管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队伍建设、法律机构建设、重大诉讼案件管理等重大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使各项法律工作有了制度保障。由于各项法律工作有了制度保障和制度依据后,反过来又推动了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职责的法定化、法律顾问职业化、法律机构独立化、法律事务管理信息化的进程。而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职责的法定化、法律顾问职业化、法律机构独立化、法律事务管理信息化的推进又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形成良性互动。通过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改变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各项法律工作无章可循,无规可依的局面,为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各项法律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打牢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对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起到了长远、有益的作用。

创新法律把关方式,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工作的重点是事前防范,为此,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创立了一整套合同及重大法律事项的法律审查把关机制。一是合同及重大法律事项的法律事先审查。中国兵器集团公司规定,凡是以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或企业单位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前必须交由各自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未经法律审查把关,不得对外签署;凡是拟上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办公会研究的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及企业上报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融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公司上市、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上会文件中均需附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二是合同及重大法律事项的二级法律审查把关。中国兵器集团公司要求,在对合同或重大法律事项进行法律审查时,先由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再由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并签署,对企业上报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重大合同及重大法律事项先由企业法律顾问先行把关,出具法律意见,再由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法律顾问进行再次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三是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法律事项。在企业进行对外投融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招投标、公司上市、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活动中,法律顾问要尽可能全过程参与,在过程中预防法律风险。四是总法律顾问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各类重大经营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直接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各类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直接参与重大法律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五是依靠社会专业法律力量解决专业法律问题。对涉及专业性强及适宜由社会法律力量解决的诸如上市重组、资本运作、重大诉讼等各类法律问题,在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同时,也充分利用社会法律力量的优势,加以解决。通过一整套合同及重大法律事项的法律审查把关机制的建立,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与企业之间法律工作人员的上下结合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社会法律力量的内外结合,实现了法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法律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有效融合,使法律把关有效地融入到生产经营和决策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对经营管理活动及决策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预防。

几年来,企业法律顾问积极参与了对外投融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招投标、公司上市、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活动,并提供谈判、协议起草、合同把关等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仅中国兵器集团总部法律人员参加的中国兵器集团公司u201c龙腾工程u201d、u201c虎跃工程u201d、u201c金戈工程u201d和u201c063工程u201d,及重组济南轻骑、重组天威中国兵器集团等重大资产重组及南方天合、GKN等资产重组、公司上市、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重大法律事项数十起,涉及金额200多亿元。还为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各部门及成员单位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先后出具法律意见450多份,有力地支持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

四、创新行业法律资源共享方式,形成了有效的法律协作连动机制。

针对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单个成员单位法律队伍普遍较为薄弱,法律业务水平相对较低、不能很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及全行业法律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协作的情况,同时考虑各企业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迅速增加法律队伍数量、提高法律队伍素质的现实,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修订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协作组章程,重新划分法律协作组,对协作组的功能、职责、进行了规范调整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协作组这一平台,对全行业法律资源进行整合,举全行业的法律人员之力,在全行业内形成了有效的法律协作和连动机制。这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定期召集协作组会议,就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法律制度建设、法律队伍建设、专业培训学习、重大法律事务处理、法律重大案件处理等问题以及国家新颁的法律法规进行研讨、交流学习;二是总部与企业法律人员一起,通过分工协作,完成了近10万字的《企业法律案例汇编》、30余万字的11类47个合同样本的编写工作。其中《企业法律案例汇编》的全部案例都是由企业法律人员提供和编写,都是发生在各企业的真实案件。在编写中,分析了每个案例法律风险所在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总结了经验和教训,提出了避免损失的途径,具有一定启发和借鉴作用。而47个合同范本都是总部和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通过共同分析和研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众多合同类型中选出来的,对企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总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实现了诉讼法律资源共享,不仅使案件胜诉,还节约了诉讼成本。近年来仅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协助企业处理的案件就有10余起,涉案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

自实施法律协作和法律工作连动机制以来,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律队伍的士气和战斗力,提高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法律队伍的 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企业法律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创新行业法律资源共享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创新维权方式,较好地维护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权益。

由于原兵总为下属企业担保及原兵总商贸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成立后,先后爆发了20余起直接起诉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各类诉讼案件,导致中国兵器集团公司资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资金被扣划,严重影响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军品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导致严重后果。面对严峻的诉讼形式,我们沉着迎战,冷静应对,跳出了处理诉讼案件的老路子,针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手段,大胆地改变诉讼策略,采用新的全风险代理方式,最终成功地化解重大风险,为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免除担保等各类债务数十亿元。

一是紧紧依靠国家政策。针对u201c三线u201d搬迁案件,我们紧紧依靠国家政策,吁请国防科工委、国资委等上级国家机关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并促成最高人民法院委对已起诉的此类案件专门出台了司法通知(141号文),成功地中止了全部8起起诉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担保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此基础上,又成功地促成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解决原军工总公司为u201c三线u201d搬迁破产企业担保问题的政策性文件,使中国兵器集团公司为u201c三线u201d搬迁破产企业担保的数十亿债务得以免除。

二是采用全风险代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律师的积极性,使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的数起诉讼案件在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取得胜诉,为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保全了近亿元的资产,挽回了近2亿元的损失。

三是有效整合和利用全行业诉讼资源,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和效益。仅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总部就协助企业处理诉讼案件10余起,涉及金额约2亿元。

同时,还积极稳妥处理了看起来诉讼金额不大,但若处理不当,就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对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有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声誉和形象有直接损害的敏感案件,使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维护。

创新普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全行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水平明显提高。

几年来,普法工作得到中国兵器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法律的宣传教育摆在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重要工作议程。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成立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领导任组长普法领导小组。几年来,根据全国普法办和国资委普法办的要求,结合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实际特点,通过编辑普法刊物、宣传普法知识、组织普法学习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活动,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的普法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有影、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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