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6项具体措施,对于跨境电商出口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以及收付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包括海关、财政部、商务部在内9个部委协调开展。[1]
这是商务部第一次正式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明确的政策支持。[1]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开始试行新的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