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一)立法思想和宗旨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
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实现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这一指导思想在外贸法的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
从立法思想来看,新外贸法强调了对外开放对国内经济的促进作用,增加了u201c扩大对外开放u201d的表述(新外贸法第1条、下同),体现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目的。其实质是要通过外贸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法律体系,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新外贸法也强调了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59条),以促进区域的统筹发展。
从立法宗旨来看,新外贸法更加重视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发展。u201c1994年外贸法u201d规定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项目内容,但与1994年GATT第11条、第 12条、第18条和第20条相比不完备,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利于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新外贸法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不仅增加和完善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更加注重民生问题。例如,在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在第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这是宪法中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表述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自然人经济权给予的国民待遇。
(二)体现了中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u201c1994年外贸法u201d受当时立法环境的约束,以及非WTO成员的约束,在享受多边协议的权利方面存在法律不够完备、下位单行法规从条文上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对外贸易谈判主体及采取贸易措施主体的授权条款不明确、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等诸多问题。
新外贸法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增加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合理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u201c主动条款u201d。新增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等3章内容,共计17条,占新外贸法全部条款数的近四分之一。新外贸法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条款,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作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种平衡,一方面增强了主动条款的攻击力,另一方面增强了国内产业对进口冲击的防御力,特别是提升和增强国内产业对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法真正成为具有主动性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以便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我国的贸易和投资。
(三)体现了从外贸管理为主向外贸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转变
u201c1994年外贸法u201d主要是一部以管理外贸为主的u201c外贸管理法u201d。从内容上来看,它主要规定了国家管理外贸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和依据,片面强调了政府对外贸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忽视了作为一部规范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促进对外贸易、提供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应有的责任,更缺少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所需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新外贸法作为u201c1994年外贸法u201d的继续和发展,强调发挥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有关建立和健全对外贸易秩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构建国内外市场的预警监测体系等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职责与角度定位,充分体现了政府适度参与外贸管理的重要作用。
同时,新外贸法更强调了其外贸法服务和保护外贸发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