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对外贸易国别政策,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的对外贸易国别政策有以下几种:
(一)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ite Treatment)
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或者其国民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或者其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最初只限于关税待遇,现已扩大适用于通商及航海的各个领域,但仍以关税为主。
(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mment)
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国民的待遇等同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国民在内国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该国国民相同。
(三)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or Discriminating Treatment)
指一个国家(地区)针对另一特定国家(地区)实行贸易禁运、限制或歧视的行为。差别待遇经常表现为差别关税,即对同一种进口产品,使用不同的税率标准。
(四)普遍优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简称为u201c普惠制u201d。是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其特征表现为:一是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二是非歧视的,即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毫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的待遇;三是非互惠的,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的优惠。但发展中国家为了享受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必须满足发达国家制订的普惠制方案中有关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