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是不同国家间的工商企业相互提供货物或劳务所引起的债务结算。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形式。
一、汇款 (一)汇款的含义。汇付是买方主动将款项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汇交给卖方,主要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
2、货到付款;
(1)记账交易:进出口双方达成协议,出口商根据进口商的订单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交货,有关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货款留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汇款方式结算;
(2)寄售:双方约定先由寄售人将货物运到国外的寄售地,委托国外的代销人销售。待货物售出后,由代销人将所得货款扣除其佣金及有关费用后把余款交予银行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汇交寄售人;
(3)先出后结:双方订立协议,先由出口商发运货物,进口商收到货物时,按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计算货款,然后用汇款方式结汇。这种方式在我国出口鲜活产品时经常使用。
3、凭单付汇;是指由进口商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物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并指定汇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做法。
(三)汇款方式的特点
1、商业信用。汇款方式的基础纯粹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或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任;至于能否实现交易的预期目的,也完全取决于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信用;因而是一种商业信用。
2、风险大。因为汇款方式是商业信用,故而在预付货款中的进口商或是货到付款中的出口商的风险是极大的,所以,除非进出口商之间的关系特殊,在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不会同意预付,出口商也不会同意到付。
3、资金负担不平衡。
4、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因此,汇款方式已成为相互信任的进出口双方或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最理想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的结算方式;托收业务中,由于结算工具(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又称逆汇。
(一)托收的定义
托上是卖方以汇票(或不开汇票)和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买方收款的方式。国际上的托收业务基本上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与汇付一样都属于商业信用。
(二)托收的种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B款,委托人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单据可以分为两面三刀大类:(1)金融单据,即汇票、本票、支票或其它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2)商业票据,即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类似单据、或者一切不属于金融票据的其它票据。
1、光票托收;(略)
2、跟单托收。(略)
(三)托收的特点
1、风险大;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极不平衡。
三、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身处不同的国家,互相不够了解,难以完全信任对方,于是进口方希望收到货物后再付款,而出口商总愿意先收到货款,然后才交出货物。这就成为发展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以单据为对象的,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的现代跟单信用证制度的产生,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方便的条件。
1、信用证的意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者(受益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其条件是受益人提示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人既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它所指定的其它银行。收款人既可以是受益人本人,也可以是它的指定人。
2、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点。
(1)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根据这一特点,出口商发货后,不是向进口商收款,而是向开证行或其授权的银行收款;但如出现开证行破产倒闭的情况,出口商有权向进口商索取货款。
(2)开证行付款时,只凭信用证,不管合同。因此,信用证是一个u201c自足的u201d文件或u201c独立的契约u201d。UCP500中规定u201c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u201d。
(3)开证行付款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UCP500第四条规定:u201c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u20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