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我市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n(二)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本市进出口状况,拟订和执行我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总体平衡、结构调整、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商品等宏观调控建议和措施;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外贸促进活动,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n(三)参与拟订技术引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n(四)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本市服务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n(五)参与拟订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核准等工作,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n(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我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指导、检查监督我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n(七)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我市赴境内外举办或参加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n(八)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负责对本市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审核;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n(九)组织落实国家、省口岸发展规划、年度口岸发展计划,根据上级口岸发展规划拟订本市口岸发展规划;负责本市口岸开设立、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铁路等临时开放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督查本市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协调本市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解决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指导督促本市区(县)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n(十)协调和指导各区县和工业园区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工作。
n(十一)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
n(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