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产品竞争力不断上升、出口贸易的持续发展以及主要贸易伙伴更加关注和牵制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局部冲突和矛盾将长期存在。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从当前国内外的情况分析,中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摩擦问题。
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前三季度,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46起,比2003年同期增长4.5%,涉案金额11.1亿美元,同比增长1.5%。如何冷静分析、积极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种种限制措施和可能存在的国际贸易摩擦是当务之急。
1.对华出口货物反倾销、反补贴的困扰
2004年11月1日,WTO公布的统计结果表明,2004年共有16个世贸组织成员对23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01起反倾销调查,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为23起,是所有经济体中最多的。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3年年底,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416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共356起。累计分析,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几乎涉及所有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类别。由于以下三个主要原因,2005年外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件将达到高峰期。
第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其他国家国内市场构成较大压力,到2005年,所有WTO成员国内市场开放的义务也要达到一个高峰,所以进口压力普遍增大。因此主要贸易伙伴极有可能纷纷提出反倾销申请,希望借此手段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
第二,如果中国的企业不能够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中国的行业协会不能协调和规范出口秩序,中国不能坚决地与国外对我们实施的歧视性反倾销措施进行斗争,中国出口经营秩序短期内将较难改变。
第三,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中国企业,在面临国外的倾销指控时,往往应诉不力,这也是国外反倾销屡屡得手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WTO统计,过去的8年间全球共发起反补贴调查168起,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较大伤害,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竞争力。随着加拿大针对中国的钢制紧固件和复合木地板等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也开始影响中国的资源型出口产业。例如,美国国会提出的对中国及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法案已得到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的支持,尽管这项法案尚未得到美国商务部认可,但美国工业界组织也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允许美国公司对中国及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提起反补贴案件。美国这一新举动必须要引起中国相关产业的高度重视。
2.保障措施将继续影响中国有竞争力产品的出口
中国是转型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中呈现了两个显着特征:一是经济发展比较迅速;二是由于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主要贸易伙伴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两大特征决定了中国在入世后将面临比其他WTO成员更多的保障措施限制。另外,中国出口增长较快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比如纺织品、服装、家电、机械设备等,这些具有很强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势必对贸易伙伴的相关产业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从其他WTO成员来看,为了防止中国产品在入世之后较低的关税水平条件下冲击其国内产业,也会不断的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
3.特殊保障措施将成为隐患
特保措施条款是各WTO成员为了防止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入世之后较低的关税水平下涌入各成员国的市场,从而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而设定的条款。《入世协定书》第16条第3款规定,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种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入世后,世贸成员国纷纷加强了对中国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目前,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对中国保障措施法规。由于特保措施作为一个新的贸易救济工具,其中的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极容易产生歧义,对企业的出口产生了困难。此外,特保措施在损害方面门槛较低:只要满足了进口数量增加的要求,特保措施可以基于实质损害而作出肯定性的裁决,这无疑为采取特保措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4.技术性贸易壁垒仍为重要障碍
中国企业在出口中几乎都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2003年遭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出口货物金额已超过25%,对扩大出口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是中国扩大出口面临的巨大挑战。目前,中国遇到的技术壁垒的主要特点为:
第一,涉及的行业广、产品多,不仅新兴的高技术产业而且传统的服装、纺织、农产品等也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
第二,已经从针对产品本身的性能、质量发展到生产、加工、运输等全过程。繁琐的认证认可制度、程序使中国产品成本增加,造成市场竞争力下降。
第三,绿色壁垒以及新出现的一些壁垒形式正式对中国产品出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5.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引起贸易摩擦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贸易摩擦也是最近几年表现比较突出的。例如美国很早就指责韩国、中国、加拿大、巴西、印度和台湾地区等过去的专利法不包括医药品、饮料和化工等产品的专利保护。随着中国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美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来美国u201c337条款u201d就是其中主要的一种措施。所谓u201c337条款u201d是指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的设计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就可依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递交u201c申请书u201d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近三年USITC总计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值得注意的,337程序的发起与诉讼成本要远低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USITC就有权力暂时或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对于美国企业来说,提出u201c337调查u201d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应诉难度要大于反倾销。因此,应对u201c337条款u201d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