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本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三)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工作。
(四)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本市服务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五)承担招商引资有关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外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六)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核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八)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审核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指导和组织赴境外举办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九)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及仓储管理;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