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贸易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并得到迅速发展是在二次大战以后,这是因为战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某些国家国际收支恶化,进口苦于无外汇,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对等贸易。我国自1949年以来,对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贸易,长期在政府间签订贸易协定的基础土,以记账方式进行。1951年,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过《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了开展补偿贸易,国务院于1978年颁发试行办法,后又于1979年9月颁发了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81年7月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又颁发了 《关于执行的几项规定》。这些文件对补偿贸易的范围、项目的审批程序、在补偿期间免缴税利和外汇结算等问题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