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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集团法庭诉讼

2000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署合同,约定其对u201c王老吉u201d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3日。

此后,双方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租赁时限延长。但由于加多宝贿赂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300余万港元,又续签10年。2011年12月,双方正式对簿公堂,在380多天后,仲裁结果才最终宣布。

价值1080亿元的u201c王老吉u201d商标合同争议案,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13日终审判决书,驳回加多宝公司鸿道集团关于撤销王老吉仲裁结果的申请。这意味着持续达445天的王老吉商标案件正式以广药集团的完胜大结局,广药集团收回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的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

据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u201c王老吉u201d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u201c王老吉u201d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u201c王老吉u201d商标;双方各负担50%仲裁费。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广药胜诉后,倪伊东称,将保留向加多宝追诉2010年5月3日起损失的权利。所要求赔偿金额内部还在商议中,尚未确定。u201c会结合生产经营运作情况,以及商标侵权的国际惯例。u201d加多宝悄然u201c去王老吉化u201d。[10]

2018年7月,广东高院对u201c王老吉u201d商标法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加多宝公司,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4.4亿元。

加多宝起诉同名贸易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2021年4月30日,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津02民初1365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未经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授权,选择u201c加多宝u201d作为其企业字号;被告公司在设立之后大量生产和销售了加多宝的罐装饮料,其罐体的包装与字样与原告公司的产品相似,给公众造成了混淆,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作为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使用u201c加多宝u201d商标和品牌的企业,依法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u201c加多宝u201d文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u201c加多宝u201d字样等。[5]

2013年9月3日,上诉案件在广州中院开庭。广药代表方在庭上表示,加多宝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u201c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u201d,u201c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u201d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广告语,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当时,广药请求法院判令加多宝不得使用上述广告语,要求加多宝无条件撤换含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和广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1081万元。加多宝此前在庭上否认广药的指控,称u201c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u201d属实。u201c红罐u201d、u201c红罐凉茶u201d是加多宝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唯一指向性;加多宝方产品一直以来都是市场销售第一。据了解,除上述案件外,2013年8月,加多宝u201c中国每卖10罐凉茶 7罐加多宝u201d的广告同样因为涉嫌虚假宣传,被广药方申请了诉中禁令。[11]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宣传行为构成对广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判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u201c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u201d以及u201c原来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了u201d广告语,并销毁相关宣传物。同时,法院判定加多宝赔偿广药经济损失以及诉讼费1081万元,并在媒体上向广药集团公开道歉。法院认定广药为王老吉商标权、以及红罐凉茶生产企业,广药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

2012年12月20日,红罐凉茶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宣判,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败诉,要求销毁相关广告,赔偿原告方广药集团1081万元,并在媒体上向广药集团公开道歉。加多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如今已启动上诉程序。

2012年5月后,加多宝生产的产品不具备u201c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u201d的识别性。加多宝宣传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影响。 随后,加多宝发出了不服改名广告一审判决的严正声明。声明中指出,加多宝如今已启动上诉程序,一审判决不生效。同时认为,u201c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u201d是客观事实的真实表达,不违法任何法律规定。加多宝认为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口味、包装装潢都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改变的仅仅是产品名称,改名广告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表达。

2013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加多宝停止使用改名广告,并赔偿原告红罐凉茶及损失及诉讼费1080余万元。加多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对于判决结果,加多宝发布严正声明称:u201c我们表示极度震惊,并立即依法提起上诉。u201d记者注意到,随着这一诉中禁令案宣判,围绕加多宝与红罐凉茶之间的商标案、红罐装潢权案将于2014年集中进入宣判期;加多宝当庭宣布上诉。[12]

2014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两纸判决书分别判定加多宝u201c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u201d及u201c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u201d两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相关广告语的产品包装和广告,要求加多宝在主流媒体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负面影响,并共计赔偿广州红罐凉茶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余万元。

2014年8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子公司红罐凉茶大健康公司收到重庆五院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u201c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u201d广告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

红罐凉茶大健康公司认为,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看到涉案广告内容,会得出u201c中国每卖10罐凉茶,其中有7罐是加多宝凉茶u201d的结论,得出u201c加多宝牌凉茶的销售市场占有率超过70%,红罐凉茶等其他品牌凉茶市场占有率不足30%u201d的结论,其中u201c数据来源u201d的广告标注,会进一步增强普通消费者的错误认知,遂诉至法院。[13]

广州红罐凉茶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加多宝广告语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判决即日起停止使用,并在《重庆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0万元。

2014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u201c10罐7罐u201d系列广告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加多宝在广东地区停止发布并销毁相关广告,赔偿红罐凉茶大健康公司和广药集团500万元。这是加多宝第五次在与红罐凉茶的广告语诉讼纠纷中败诉,累计判赔1660余万元。

2014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罐凉茶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加多宝方面停止使用含有u201c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u2018中国饮料第一罐u2019u201d等用语的广告,在指定媒体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红罐凉茶方面300万元。[14]

2014年12月,法院判决广东加多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的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15]

随后加多宝提出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该案件一审中,北京三中院认为,u201c加多宝u201d品牌自2012年才开始被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尚未有7年之久,2008年至2012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中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颁给的是u201c王老吉凉茶u201d,加多宝进行上述宣传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构成了虚假宣传。

北京高院认为,加多宝的上述广告语,显然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

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最终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加多宝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广州医药集团在媒体上发布《揭秘王老吉之争》广告,因其内容歪曲事实,诋毁加多宝,严重损害加多宝品牌形象,加多宝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015年7月29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药集团的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不但影响了加多宝的品牌形象,还损害了包括加多宝在内的10个公司的企业商誉,此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广药集团停止违法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加多宝商誉损失费20万元。

u201c涉案广告借助相关国家权力机构进行非法荐证,并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违反《广告法》第七条u2018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u2019以及第十三条u2018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u2019的规定。u201d加多宝集团代理律师表示:u201c另外,该广告还虚构和扭曲事实,误导公众,诋毁了原告的商业声誉,破坏消费者对原告的良好评价,构成了商业诋毁。u201d

对于u201c广告还虚构和扭曲事实u201d的说法,加多宝律师这样表示:广药集团发布虚假广告声称u201c广州王老吉拥有王老吉凉茶独家秘方u201d,企图证明自己凉茶的正宗性。但众所周知,王泽邦后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声明表示,上个世纪90年代已将祖传秘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从未授予其它企业或个人。

201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认为,6家加多宝公司所提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反诉受理条件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的处理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是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的系列纠纷案中第十二次失利。[16]

根据白云山发布的公告,原告广药集团起诉称,两被告借助王老吉后人的声明通过媒体大肆宣传炒作,以制造其独家拥有正宗王老吉祖传凉茶秘方的假象,以否定原告正宗配方;通过散布所谓广药集团不拥有正宗王老吉秘方的虚伪事实,来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被告广东加多宝、被告加多宝中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被告广东加多宝、被告加多宝中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被告广东加多宝、被告加多宝中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需在有关媒体及加多宝集团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上市公司白云山2016年7月19日发布公告称,广州医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老吉加多宝u201c配方案u201d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17]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u201c红罐王老吉凉茶u201d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u201c红罐王老吉凉茶u201d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u201c王老吉u201d、一面u201c加多宝u201d和两面u201c加多宝u201d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u201c红罐王老吉凉茶u201d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u201c红罐王老吉凉茶u201d包装装潢的权益。[17]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u201c王老吉u201d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u201c王老吉u201d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2021年10月12日,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和上海阿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加多宝被判赔195703元及利息。[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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