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n说明:
n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n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n一、商品的名称(品名)的定义:
n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n命名商品的方法:
n 一、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n 二、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n 三、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n 四、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n 五、以其褒义词命名
n 六、以人物名字命名
n 七、以制作工艺命名
n第二节 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n一、商品质量的含义
n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 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n 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n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n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n 商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n 我国政府把u201c以质取胜u201d作为扩大出口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
n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n(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n 1 在进口贸易中,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
n 2 选购进口商品时,还应考虑我国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
n(二)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n1 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
n2 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
n3 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n实例: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n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n4 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n5 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n第三节 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n一、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n1 定义:P30
n2 分类: (1)凭卖方样品买卖
n (2)凭买方样品买卖
n3 基本概念:
n (1)原样: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也称代表性样品)
n (2)复样: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 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也称留样)
n (3)对等样品: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n (4)封样: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n二、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n(一)凭规格买卖
n(二)凭等级买卖
n(三)凭标准买卖
n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两种方法:
n(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n(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n(四)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n(五)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n(六)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n补充说明:
n 1 在实践中,一般只采用样品或者文字说明中的一种方式来表示。 如果有些商品需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n 2 在实际业务中,可以使用一种文字说明的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方法。
n 3 应严格区分u201c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u201d和u201c样品u201d。
n 4 有些特殊商品(如珠宝、工艺品等)的交易可按照u201c看货成交u201d方式进行。
n
n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n一、基本内容
n说明:
n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并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n 2 为了防止品质纠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
n n二、质量机动幅度条款与质量公差
n(一)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n 1 定义: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n 2 具体方法:
n (1)规定范围
n (2)规定极限
n (3)规定上下差异
n(二)质量公差
n 定义: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n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n说明: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n第一节 数量的计算
n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
n(1)按重量计算
n(2)按容积计算
n(3)按个数计算
n(4)按长度计算
n(5)按面积计算
n(6)按体积计算
n一、重量的计算方法
n(一)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n 毛重= 净重 皮重(包装的重量)
n 实例: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n(二)按净重(net weight) 计算
n 净重=毛重 u2014 皮重
n 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
n 1 按实际皮重
n 2 按平均皮重
n 3 按习惯皮重
n 4 按约定皮重
n(三)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n 1 按公量计重 (conditioned weight)
n 公量 = 净重u2014 商品实际水分 标准水分
n 适用商品:羊毛、生丝等
n 2 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
n 根据件数计算有固定规格和体积的商品的总重量
n 适用商品:马口铁、钢板等
n 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
n 法定重量= 纯商品的重量 内包装的重量
n 净净重= 纯商品的重量u2014 包含杂物的重量
n 说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n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n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n(1)公制
n(2)美制
n(3)英制
n(4)国际单位制
n我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
n国际单位制(可以和其他度量衡制度结合使用)
n三、计量单位
n(一)重量单位
n(二)容积单位
n(三)个数单位
n(四)长度单位
n(五)面积单位
n(六)体积单位
n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n一、基本内容
n英国法律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n公约规定:
n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n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n二、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n 1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n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n 2 溢短装条款的定义
n 3 溢短装条款的实际运用:
n (1)由卖方决定(at selleru2019s option):大多数情况下
n (2)由买方决定(at buyeru2019s option):买方派船装运时
n (3)由承运人决定(at shipu2019s option):租船运输时
n 4 约数(about)条款
n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有10%增减。
n 5 溢短装下的货款总额=合同单价X实际交货数量(在数量机动范围内)
n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n说明:
n 1 散装货与裸装货的概念
n 2 商品包装的作用
n 3 包装条件在合同条款中的地位
n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就构成违约。
n 4 商品包装的分类: (1)运输包装
n (2)销售包装
n第一节 运输包装
n 运输包装的定义: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
n运输包装的作用:
n 1 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失;
n 2 方便货物的搬运、储存和运输
n一、运输包装的种类
n1 箱
n2 包
n3 袋
n4 桶
n5 集合运输包装:
n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如托盘、集装袋等)
n6 其他包装
n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n 定义: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
n(一)运输标志
n 1 作用: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便于核对单证,使货物顺利和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n 2 运输标志的三项基本内容:
n (1)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
n (2)目的港和目的地的名称。
n (3)件号。
n 3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的四要素:
n (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n (2)参照号码;
n (3)目的地;
n (4)件数号码。
n 说明: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n(二)指示性标志
n 定义: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n(三)警告性标志
n 定义: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n 说明:除上述三种包装标志外,商品的运输包装上一般还刷上包件的毛重、净重、体积尺码和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
n第二节 销售包装
n 销售包装的定义: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n 销售包装的作用:
n 1 保护商品的品质
n 2 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
n 3 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
n一、销售包装的种类
n常见的销售包装种类:
n1 挂式包装
n2 堆叠式包装
n3 便携式包装
n4 一次用量包装
n5 易开包装
n6 喷雾包装
n7 配套包装
n8 礼品包装
n二、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n注意: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的文字说明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n三、物品条码标志
n1 定义: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志。
n2 国际上通用的条码种类:
nA: UPC码(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
nB: EAN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
n(EAN码由12位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构成)
n3 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的时间:1991年
n4 我国条码的国别号:690 691 692
n补充说明:
n(1)商品的包装除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外,衬垫物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n(2)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
n(3)我国出口包装不准用报纸之类做衬垫物。
n第三节 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n一、 定牌
n 定义: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n 作用:出口商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受家和扩大销售数量。
n二、 无牌
n 定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n 作用:用于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n 说明: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须标明u201c中国制造u201d字样。
n三、中性包装
n 定义: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过别的包装。
n 作用: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
n 分类:
n (1)定牌中性
n 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n (2)无牌中性
n 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n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n说明:1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者重量。
n2 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经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于长时间的业务交往已取得一致认识,在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n3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如买方要求,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后由其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的最后时限,并订明若到时限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n4 在出口实践中,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以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
n5 在进口实践中,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u201c包括包装费用u201d,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n案例分析
n1 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货物运抵大连海关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擅自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巷箱。此时该手套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大幅下跌。请问我方若据买方的包装不符提出拒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n2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贸易,合同规定u201c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u201d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7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700公吨煤炭。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
n3 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仪器,合同规定由买方提供唛头,但截至买方提供时间届满为止,仍未见其通知设计情况,而该公司货已备好。请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n第四章 贸易术语
n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n 1 贸易术语的含义: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
n 2 贸易术语的作用:可以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n 3 贸易术语实例:FOB CFR CIF等
n
n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n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三种):
n一、1932年华沙u2014牛津规则
n1 制订机构:国际法协会
n2 规则解释的贸易术语:CIF合同
n3 买卖双方的义务P72
n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n主要用于解释的贸易术语:
n1 Ex(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
n2 FOB (Free On Board)(有6种变形,略)
n3 FAS (Free Along Side)
nFAS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n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n 4 CF(Cost and Freight)
nC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
n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n6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n进口港码头交货
n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n1 制订机构:国际商会
n2 我国加入国际商会的时间:1994年
n3 INCOTERMS公布与生效的时间
n公布:1999年9月
n生效的时间:2000年1月1日
n4 与INCOTERMS 1990相比的实质性改变:
n(1)在FAS和DE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
n(2)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n第三节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n一、FOB
n注意点:
n 1 FOB术语下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舷。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递交u201c清洁已装船提单u201d,则实际的交货点已经从船舷延伸至船舱。(因为买卖双方可以用合同条款来改变惯例的通常约定。)
n 2 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但在有些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n 3 FOB术语变形主要用于划分装船过程中的费用问题,但不改变风险的转移地点。
n二、CIF
n注意点:
n1 在CIF术语下,费用的划分点与风险的划分点相分离:
n(1)费用划分点:目的港(仅仅指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
n(2)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舷
n2 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
n3 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n4 CIF变形主要用于划分卸货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只改变费用的划分点,不改变风险的划
n5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
n案例分析
n1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皮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n2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n三、CFR 四、FCA 五、CPT 六、CIP
n第四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n一、EXW 二、FAS 三、DAF 四、DES 五、DEQ 六、DDU 七、DDP
n案例:
n1 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由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n2 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DAF 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
n3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n第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n说明:
n1 价格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n2 价格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nA 作价方法 B 计价货币 C 贸易术语 D 价格调整条款
n第一节 作价方法
n一、固定价格(大多数情况下采用)
n方式:在合同中规定货物的单价(或总价)
n例如:US $ 3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n计价货币 单位价格金额 计量单位 贸易术语
n二、暂不固定价格
n方式:约定将来确定价格的方法
n例如:
nofficial London Metal Exchange Copper Grand A cash settlement quotation with premium USD 100 per metric ton
n三、暂定价格(一般不宜采用)
n方式:先在合同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在交货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
n四、滑动价格
n方式:对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交易,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一定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
n第二节 计价货币
n说明:
n1 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可以是同一种货币,也可以是不同货币。这两种货币既可以是出口国货币和进口国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货币。
n2 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应该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n3 出口业务中,应尽可能争取使用硬币。
n4 进口业务中,应尽可能争取使用软币。
n除了使用软/硬币以外,在外贸实践中减少外汇风险的方法:
n一、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
n进口:采用硬币支付时u2014u2014 压低进口价格
n出口:采用软币收汇时u2014u2014 提高出口价格
n二、软硬币结合使用
n在不同的合同中使用多种软硬币
n三、订立外汇保值条款(出口合同中)
n(一)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软币
n(二)软币计价、硬币支付
n(三)软币计价、软币支付(一揽子汇率保值)
n第三节 计价数量单位与单位价格金额
n注意点:
n1 计价数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n2 注意书面合同中价格的正确性。
n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n一、在外贸实践中,FOB、CFR、CIF最为常用的原因:
n1 这三种贸易术语产生时间最早,最为人们所熟悉和习 惯使用;
n2 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意承担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而这三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与关境界限基本一致;
n3 这三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不必到对方国家办理货物的交接,对买卖双方比较有利。
n二、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掌握的原则:
n1 增收节支外汇运输保险费
n2 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n3 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n4 安全收汇(出口),安全收货(进口)
n第六章 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n第一节 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n核算指标:
n 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
n1 出口换汇成本 = 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
n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圆)
n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定额费用 u2013 出口退税收入
n定额费用 =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费用定额率
n退税收入 =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1 增值税率)×退税率
n2 出口盈亏额 = (FOB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
nu2014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n出口盈亏额的另一种计算方法:
n出口盈亏额=(银行买入价-换汇成本)× 外汇净收入
n计算实例参见教材P. 121-122
n第二节 佣金和折扣
n一、佣金和折扣的含义和作用
n1 定义
n 佣金: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
n 折扣:卖方按照原价给买方以一定的减让。
n2 作用
n 可调动中间商和买方推销和经营我方出口货物的积极性,增强出口货物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扩大销售。
n二、佣金和折扣的表示方法
n(一)佣金的表示方法
n1 用文字表示
n例如:US$ 335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ssion
n2 在贸易术语后加C并注明百分比
n例如:US$335 per metric ton CIFC2% New York
n(二)折扣的表示方法
n一般用文字表示
n 例如:US $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less 2% discount
n说明:
n 1 在实践中除非事先另有约定,如有关价格条款中对佣金或折扣未作表示,通常理解为不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价格(即净价);
n 2 如净价成交,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明u201c净价u201d字样。
n 例如:US$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net
n三、佣金和折扣的计算方法
n(一)佣金的计算
n 1 按交易金额(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最常用)
n 即按照合同项下的贸易术语价格,不扣除任何费用
n 2 以FOB或FCA价值为基础计算(少数情况下采用)
n 3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n 净价=含佣价- 佣金= 含佣价×(1-佣金率)
n(二)折扣的计算
n 折扣=发票金额×折扣率
n四、佣金和折扣的支付方法
n 1 佣金通常由我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n 2 折扣一般由买方在支付货款时扣除。
n 3 具体的支付时间应该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n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n说明:
n 1 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n 2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n 3 公约规定:
n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n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n 4 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n 5 我国《合同法》对交货地点的规定 P129
n第一节 u201c交货u201d和u201c装运u201d的概念
n说明:
n1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的含义接近与装运的含义,但也有一定区别。
n(卖方向买方实际交货的标志为转让运输单据。在这两组贸易术语中,卖方转让运输单据的时间要比货物装运的时间晚)
n2 在E组、D组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运完全是不等的概念。
n第二节 交货时间
n1 在实际业务中,规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n(1)规定某月装运例如: 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2
n(2)规定跨月装运例如: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
n(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n例如: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
n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02
n(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n例如: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n注意:在采用这种装运期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
n说明:
n1 在实践中,也有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等做法。但较少采用。
n2 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近期装运的表示方式,如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
n3 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n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n说明:
n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交货地点条款中
n往往既规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
n思考:
n 1 在CFR、CIF、CPT、CIP术语下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地)的作用是什么?
n 2 有时,在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下(如EXW、FCA、FAS等)在合同中也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地),这又是为什么?
n一、装运港或装运地
n(一)出口业务中
n 1 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n 2 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n 3 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n(二)进口业务中
n必须考虑到我国的贸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货的可能性。
n(三)具体的规定方式
n1 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例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n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n3 笼统规定例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n说明:
n1 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n2 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知买方。
n3 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明确规定装运地(如CIF路货交易cargo afloat)
n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n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n1 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n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地)例 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n3 笼统规定例 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n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的目的港/地应考虑的方面:
n(一)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
n(二)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性地接受,但必须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
n(三)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四)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n(五)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n(六)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n(七)正确使用选择港。
n
选择港 n1 定义
n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n2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n(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n(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n(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n3 选择港实例:
n(1)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n(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additionals forbuyeru2019s account
n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n一、分批装运
n1 定义: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n2 适用场合: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n3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n(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n(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n4 说明:
n(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在同中明确规定。
n(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n(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n(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n二、转运
n1 定义: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n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但该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
n3 进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应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
n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n1 说明
n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装运等内容。
n2 实例:
n(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2,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n(2)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transhipment isprohibited.
n(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n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n案例分析:
n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n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02年1月/2月。结果我方分别于2月25日在烟台、于3月2日在上海装运1000公吨大米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n第八章 运输方式
n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
n(1)海洋运输(采用最多)(2)铁路运输(3)航空运输(4)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5)集装箱运输(6)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n第一节 海洋运输
n说明:
n(1)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运输方式
n(2)海洋运输特点:运量大、运费低廉、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
n一、海运船舶营运方式
n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n(一)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
n1 定义:也称定期船运输,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n2 特点:u201c四定一负责u201d
n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固定
n承运人负责装和卸
n3 采用班轮运输的优点:
n 承运人一般能保证货物运输的质量;u201c四定一负责u201d方便了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可承运各种货物;方便分批装运和转运。
n(二)租船运输
n1 定义: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可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
n2 特点:和班轮运输方式下的u201c四定一负责u201d相反,可由船东和租船人临时议定。
n3 租船方式的主要种类:
nA 定程租船 (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n定义: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定的运费。
nB 定期租船(期租船)
n定义: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配备船员的船舶,由租船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并支付租金。(一般定期租船)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船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光船租船)
n说明:
n1 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是近年新发展的租船方式。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n2 外贸企业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定程租船。主要运输批量较大的大宗初级产品。
n3 思考:承运人向船东租船,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是什么?
n二、海上货物运输费用
n(一)班轮运输费用
n1 班轮运费是按照班轮公司制定的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的。
n确定基本费率的两种运价表
nA 单项费率运价表
nB 等级费率表
n2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 附加费用
n3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n(1)按货物的毛重(重量吨,
W)
n(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
M)
n(3)按货物的FOB总值(
A.V.)
n(4)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
W/M)
n(5)按货物的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 (
W/M plus A.V.)
n(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
W/M plus A.V.)
n(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n(8)临时议定运价
n4 班轮附加费
n(1)计收方式:一般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率计收,也有以运费吨计收。
n(2)常见的班轮附加费:
n燃油附加费
n超重附加费
n超长附加费
n港口附加费等
n5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n(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n(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n(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
n基本步骤:
n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算标准;
n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n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
n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实例参见教材P151)
n(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n(二)程租船运输费用
n程租船费用主要包括程租船运费和装卸费。另外还有速遣费、滞期费等。
n1 程租船运费
n定义: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运费。
n计算方法: (1)按运费率(2)整船包价
n2 装卸费
n规定装卸费由租船人还是船东承担的方法:
n(1)船方负担装卸费用
n(2)船方管装不管卸(F.O.)
n(3)船方管卸不管装(F.I.)
n(4)船方不管装和卸(F.I.O.)
n必要时应规定(F.I.O.S.T.)
n3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n(1)装卸时间(装卸期限):
n定义: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它是程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n计算方法:A 按日或连续日或时
n B 按工作日(通常订明节假日除外)
n C 按晴天工作日
n D 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n(2)滞期费(demurrage):
n定义: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
n(3)速遣费(despatch money):
n定义: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相同的时间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n说明:
n1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一定是在程租船的运输方式下才采用的。在班轮运输方式下,不需要这三方面的规定。
n2 负责运输的进出口商与船方订立租船合同时,必须注意租船合同与进出口合同有关装运时间的一致性。(实例参见教材P154)
n(三)期租船租金
n定义:在期租船的情况下,租船人为了使用船舶而付给船舶所有人的代价。
n三、海上货运单据
n(一)海运提单(最主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n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n1 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n(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n(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n(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n2 海运提单的种类(本项内容相当重要,参见教材P155-160)
n3 海运提单的内容:(提单式样参见教材附件5)
n国际上规定提单背面条款的公约:
n(1)《海牙规则》(最为重要)
n(2)《维斯比规则》
n(3)《汉堡规则》
n(二)海上货运单
n定义:是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也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n说明:
n1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并不可转让,与海运提单有根本区别。
n2 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也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名称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该持凭条人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n3 不可转让海运单更能适应国际贸易中EDI技术的运用。
n第二节 铁路运输
n我国外贸铁路运输的两个组成部分:
n一、对香港的铁路货物运输
n全过程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段组成。
n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n1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的铁路运送。
n2 有关国际铁路联运的国际条约:
n(1)国际货约(参与国为欧洲主要国家)
n(2)国际货协(我国为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之一)
n3 国际铁路联运的范围:
nA 参加国际货协国家之间的货物运送;
nB 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输;
nC 通过参加国际货协国的港口向其他国家运送货物。
n n第三节 航空运输
n航空运输的优点:具有交货迅速,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合于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
n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n(一)班机运输
n(二)包机运输
n(三)集中托运方式
n(四)航空急件传送方式(最快捷的运输方式,也称桌到桌运输)
n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n(一)航空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
n(二)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货主和/或航空公司的代理)
n第四节 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n一、公路运输
n特点:
n1 机动灵活,简捷方便,是港口、车站等集散货物的重要手段。
n2 门到门运输方式下必不可少的运输手段。
n3 为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以及港澳地区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n二、内河运输特点:
n1 是连接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n2 是我国与邻国通过国际河流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n第五节 集装箱运输
n集装箱运输的定义: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n一、集装箱的含义及种类
n1 集装箱应具备的条件:
n(1)能长期反复使用;
n(2)途中转运,不动容器内的货物,可直接换装;
n(3)能快速装卸,并能从一种运输工具上直接和方便地换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上;
n(4)便于货物的装满和卸空;
n(5)每个容器具有一立方米或以上的容积。
n2 国际航运上常用的集装箱类型:
n1A型 8 '×8 ' ×40 '
n1AA型 8.6 '×8 ' ×40 '
n1C型 8 u2018×8 u2019 ×20 '
n二、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n1 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
n2 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差、货损,提高货运质量;
n3 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
n4 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
n三、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交接
n1 集装箱运输的两种方式:
nA 整箱货(FCL)
nB 拼箱货(LCL)
n2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nA 堆场到堆场(CY TO CY)
nB 货运站到货运站(CFS TO CFS)
nC 门到门(door to door)
n四、集装箱运输的主要单证
n场站收据(D/R)
n集装箱装箱单(CLP)
n集装箱联运提单(CTB/L)
n多式运输单据(MTD)
n五、集装箱运输费用
n内陆运输费
n拼箱服务费
n堆场服务费
n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使用费
n集装箱海运运费
n集装箱海运运费的计算方法:
n(1)以每运费吨作为计费单位
n(2)以每个集装箱作为计费单位(包箱费率)集装箱包箱费率的三种规定方法:
n1 FAK 包箱费率(不分货物种类,按箱收取的费率)
n2 FCS 包箱费率(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
n3 FCB 包箱费率(按不同货物等级以及计算标准制定的费率)
n(参见教材P174-175)
n第六节 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n一、国际多式运输
n1 定义:按照多式运输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运输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n2 多式运输经营人(1)可以是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部分运输业务;
n(2) 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际承运人来履行。
n3 多式运输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MTD) 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n4 国际多式运输的优点:简化手续,加快货物运输速度,方便运费计算、缩短发货人收款时间,提高货运质量等。
n二、大陆桥运输
n1 定义: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
n2 优点 :通过大陆桥运输,缩短运输距离和运输时间,降低营运成本。
n3 大陆桥实例:
n(1)世界上第一个出现的大陆桥:美国大陆桥
n(2)西伯利亚大陆桥(第一条欧亚大陆桥)
n(3)新欧亚大陆桥(第二条欧亚大陆桥)
n(东起江苏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请点击上面的链接观看实图。)
n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n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计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n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n一、保险利益原则
n1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n2 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n二、最大诚信原则
n1 含义: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n2 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n(1)重要事实的申报
n(2)保证
n三、补偿原则
n1 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n2 具体表现:
n(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n(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n(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n四、近因原则
n1 含义: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n2 说明:
n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n(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n(2)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n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n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n说明: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n一、风险
n(一)海上风险
n分类:A 自然灾害 B 意外事故
n(二)外来风险
n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 B 特殊外来风险
n二、损失和费用
n(一)海上损失和费用(定义详见教材P188-191)
n1 全部损失
n分类:A 实际全损 B 推定全损
n2 部分损失
n分类:A 共同海损 B 单独海损
n3 费用
n分类:A 施救费用 B 救助费用
n(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n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B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n第三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n说明:
n1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n2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n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n(一)平安险
n责任范围:
n1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n2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n3 意外事故(前后)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n4 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n5 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n6 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n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n8 根据u201c船舶互撞责任u201d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n(二)水渍险
n责任范围:
n水渍险 =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n(三)一切险
n责任范围:
n一切险 = 水渍险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n说明:
n1 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一切险 水渍险 平安险
n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n3 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n(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n(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n(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n(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n(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n4 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n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n5 基本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n二、附加险
n(一)一般附加险(具体险别详见教材P194-195)
n(二)特殊附加险
n1 战争险
n2 罢工险
n3 黄曲霉素险
n4 交货不到险
n5 舱面险
n6 进口关税险
n7 拒收险
n8 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舱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REC)
n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与条款
n(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n险别分类: A 冷藏险 B 冷藏一切险
n(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n第四篇 货款的结算
n说明:
n1 货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收付方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n2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是货币与票据。
n3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货币与计价货币有三种情况: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和第三国货币。
n第十章 票据
n1 票据的定义
n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n2 票据的4个特性(掌握具体含义):
n(1)流通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要式性
n3 票据的种类
n(1)汇票(国际货款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
n(2)本票
n(3)支票
n4 说明
n(1)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基本上都采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现金结算仅占极小比重。
n(2)我国《票据法》施行的时间:1996年1月1日
n第一节 汇票
n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 或bill)的定义
n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n二、汇票的必备内容
n1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n(1)表明汇票的字样
n(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n(3)确定的金额
n(4)付款人名称
n(5)收款人名称
n(6)出票日期
n(7)出票人签章
n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n2 实际业务中,汇票上还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内容。如果没有记载相关内容的处理方式:
n(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n(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n(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n三、汇票的种类(重要)
n一、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n1 银行汇票
n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银行取款。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一般为光票,不随付货运单据。
n2 商业汇票
n 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n(二)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n1 即期汇票在汇票付款日期栏中采用见票即付(at sight)的汇票
n2 远期汇票规定于将来一个可以确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n
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4种记载方法: n(1)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
n(2)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sight)
n(3)出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n(4)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B/L date)
n(三)按照承兑人的不同
n1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如出口企业。
n2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
n(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
n(四)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n1 光票(净票、白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出票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付款人也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
n2 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
n四、汇票的使用
n汇票的使用程序:
n(1)即期汇票:出票、提示、付款。(背书、拒付与追索)
n(2)远期汇票: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与追索)
n(一)出票( to draw)
n1 定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n2 汇票的3种抬头(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方式):
n(1)限制性抬头(pay---Co. only)
n(2)指示式抬头(pay --- Co. or order)
n(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pay bearer)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采用这种。
n3 说明:
n(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
n(2)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二份,但只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
n(二)提示(presentation)
n1 定义: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
n2 提示的种类
n(1)提示承兑: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n(2)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n3 远期汇票的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n(三)承兑(acceptance)
n1 定义: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n2 承兑的时间: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n3 承兑的履行手续: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持票人。
n4 承兑的法律效果: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
n(四)付款(payment)
n1 定义: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付款。
n2 付款的时间:
n(1)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立即支付;
n(2)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由付款人付款。
n3 付款的履行手续:
n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
n4 付款的法律效果:
n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n(五)背书(endorsement)
n1 定义: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n2 票据转让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n一般债权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并以此作为生效的条件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票据的转让则不必通知债务人。
n3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转让的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n4 背书的履行手续:背书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受让人行使。
n5 背书的方式:
n(1)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n(2)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指定被背书人,即不写明受让人。只凭交付就可转让。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不能采用空白背书。(3)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人。被背书人可将票据经过背书再次转让。
n6 特别背书方式下的法律效果:(1)受让人(被背书人)可以再经过背书继续进行转让。
n(2)对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票人和出让人来说,在他交付或让与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n(3)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担保责任。
n(4)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称为贴现。
n(六)拒付与追索
n1 拒付的种类
n(1)拒绝承兑:付款人对于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并不使他对持票人负有法律责任。但远期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n(2)拒绝付款
n2 拒付的表现形式 :
n(1)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
n(2)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造成事实上不可能付款。
n3 追索
n(1)可被追索的对象: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所有的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与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n(2)追索时应递交的证明: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n(3)说明:在实际业务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
n第二节 本票和支票
n一、本票
n(一)本票的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n(二)本票的必备内容
n1 表明本票的字样
n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n3 确定的金额
n4 收款人名称
n5 出票日期
n6 出票人签章
n(三)本票的种类
n1 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n2 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n(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内容重要,见教材P238)
n1 当事人
n2 份数
n3 承兑
n4 责任
n二、支票
n(一)支票的定义
n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n(二)支票的必备内容
n1 表示支票的字样;
n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n3 确定的金额;
n4 付款人名称;
n5 出票日期;
n6 出票人签章。
n(三)支票的种类
n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可分为:
n1 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
n2 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
n3 转帐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
n说明:
n1 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n2 划线支票只可转帐,不可提现。
n3 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n(四)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重要,见教材P241)
n1 当事人
n2 证券的性质
n3 到期日
n4 承兑
n5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n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n第一节 汇 付
n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n1 汇款人 remitter (进口人或债务人 )
n2 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进口地银行 )
n3 汇入行 receiving bank (出口地银行 )
n4 收款人 payee (出口人 )
n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n(一)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
n1 定义: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n2 优缺点
n优点:交款迅速
n缺点:费用较高
n(二)信汇(mail transfer,M/T)
n1 定义: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而是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核对签字或印鉴后,经审核无误后付款给收款人。
n2 优缺点
n优点:费用低廉
n缺点:收款人收到的时间比较晚。
n(三)票汇(demand draft,D/D)
n1 定义: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n2 优缺点
n优点:费用最低
n缺点:收款速度最慢
n3 说明
nT/T,M/T,D/D均为顺汇(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
n三、汇付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n1 汇付的性质: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n2 汇付的使用场合:
n(1)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用户用于赊帐交易O/A(预付货款、交货后付款COD、随订单付现CWO);
n(2)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
n(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的货款支付。
n3 买卖合同对汇付方式的相关规定:
n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何种具体方式(T/T、M/T、D/D)和货款汇到的期限。
n4 出口业务中采用汇付方式的注意点:
n 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n5 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风险可采用的办法u2014u2014凭单付汇
n含义:是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
n第二节 托收
n一、托收的定义
n1 定义: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n2 分类:
n(1)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n(2)跟单托收: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托收方式。
n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n(一)基本当事人
n1 委托人:卖方
n2 托收行:出口地银行
n3 代收行:进口地银行
n4 付款人:买方
n(二)可能当事人
n1 提示行(如付款人与代收行不在同一个城市或因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
n2 需要时的代理u2014u2014委托人的代表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n三、跟单托收的种类
n(一)付款交单 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n1 定义:是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货运单据项下的货物。
n2 分类: (定义见教材P252)
n(1)即期付款交单
n(2)远期付款交单
n(二)承兑交单 D/A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n四、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n说明:
n1 托收方式是逆汇法。
n2 3种托收方式的具体业务程序见教材P252-255
n即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n承兑交单收付程序:
n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n(一)托收出口押汇u2014u2014托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
n具体做法: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全套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
n优缺点:
n1 可以使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取得货运单据后,立即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
n2 托收银行仅凭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n(二)凭信托收据借单u2014u2014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n具体做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T/R),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售以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
n适用场合:在D/P方式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够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
n性质: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
n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 T/R):
n具体做法: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n性质: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允许进口人凭T/R 借单提货。
nD/P ? T/R 与 D/A 的异同:
n相同点: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n不同点:在D/P ? T/R 方式下,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n在D/A方式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n六、托收统一规则
n由国际商会制定;最新版本:URC522(1996)
n托收统一规则详见教材P258-259。
n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n性质: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当发生进口人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银行指令并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所以,托收方式和汇付方式一样,属商业信用,对出口人风险较大。
n作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极为有利。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如果采用D/A,进口人还有进一步运用出口人资金的机会,或者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能起到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使出口人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n八、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掌握的问题
n1 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背景情况,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n2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n3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由我方办理保险。如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可另行加保u201c卖方利益险(定义详见教材P262)u201d;
n4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
n5 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慎重;
n6 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空白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人一栏,必须详细列明进口人的名称与地址;
n7 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说明: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
n第三节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
n一、国际保理(国际保付代理)factoring
n1 定义:也称出口保理或承购应收帐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帐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n2 保理的基本业务程序
n(1)需要担保收款的出口人在与外国进口人订立买卖合同前,必须先与出口地保理商联系,将准备达成的买卖合同内容和进口人的名称地址告知保理商,在得到其认可并与其签订保理协议后,方可在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人正式订立买卖合同。(2)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出口人就可按照买卖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交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再由出口保理商通过在进口地的保理商向进口人收款。
n(3)进口地保理商则应随时通过出口地保理商向出口人报告收款情况,并将收到的货款及时拨交出口人。
n(4)如进口人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并负责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支付
n3 作用
n由于保理内容广泛,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和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财务管理和资金融通。采用保理对出口人来说作用明显,不仅有助于识别客户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贸易机会,而且还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而最主要的好处是收款没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
n4 保理商向出口人支付货款的时间:
n(1)如出口人只要求保收业务,通常是保理商按经推算的平均收款天数确定付款给出口人的日期,出口人按期向保理商取得全部有保证的款项。
n(2)如果出口人要求保理商在提供保收服务外,还提供资金融通,保理商可在出口人提交单据时给出口人预支,预支金额一般为全部货款的80%u201490%,个别的可全额预支。
n5 出口人采用保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n采用保理方式的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提交单据,如有因与合同不符情况而发生被进口人迟延或拒付货款时,保理商将不予担保。保理商只承担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的风险,超额度发货的部分也不予担保。
n二、出口信用保险
n定义:是保障因国外进口人的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n(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性
n1 保证性
n2 专门性
n3 政策性
n我国现阶段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范围主要向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倾斜。
n(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
n1 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国制造或生产的出口产品。
n2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
n3 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两部分。
n(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n1 短期保险:适用于持续性出口的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
n2 中长期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如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的出口以及工程承包、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至2年、5年、8年等。
n(四)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n1 出口企业在投保时,需填写真实反映出口情况的投保申请书,保险机构根据情况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n2 短期信用保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的原则。
n3 严格控制买方信用额度。
n4 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保单均规定一个不同的核定损失的期限。
n5 出口企业自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n(五)我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n1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在按出口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于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n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等一切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等。
n3 责任限额的规定我国保险机构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规定了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应就保险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的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这一信用限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这一买方出口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n第十二章 信用证
n
第一节 信用证的含义 n n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 L/C
n1 L/C的基本定义: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n2 L/C作为一种特定的收付程序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L/C通常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
n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 n其他可能当事人:
n1 偿付行(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n2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n3 承兑行: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单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如果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后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开证行承担最后付款责任。
n4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n5 第二受益人:是接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又称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
n第三节 信用证的内容
n信用证的格式与详细内容参见补充材料或访问以下网址:
nhttp://www.comejob.8u8.com/daju/SWIFT.doc
n第四节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n说明:本节内容是整个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
n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内容以及教材P280-285
n第五节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n1 相对信用证而言,汇付和托收方式均有较大的缺陷。
n2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的好处:
n(1)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关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办理押汇。
n(2)进口人:采用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
n(3)银行: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对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风险一般较小。议付行可从押汇业务中获得手续费等收入。
n3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两个主要作用:
n(1) 安全保证作用
n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就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n(2) 资金融通作用
n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还可向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n1 对出口商: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议付)等;
n2 对进口商:凭T/R借单、叙做进口押汇等。
n4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
n(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n(3)手续烦琐,费用较高。
n第六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n一、制订机构
n国际商会
n二、最新版本全称
n《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三、效力
nUCP500适用于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适用本统一惯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惯例对各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n四、具体内容
n参见教材P712-736
n第七节 信用证的特点
n信用证的3个特点:
n(一)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nL/C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付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n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n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n三、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n1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n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3 银行对单据的审核用于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同信用证对单据的叙述完全相符(仅是对于单据的文字叙述,而并非指质量,正确性或有效性)。
n4 虽然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必须u201c单单一致,单证一致u201d
n第八节 信用证的种类
n说明:
n本节内容是本章的重点之一,具体内容参见教材P293-304。重点掌握基本概念。
n第九节 SWIFT信用证
n1 SWIFT信用证的定义:
n凡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设计,利用SWIFT网络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通过SWIFT网络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称u201c环银电协信用证u201d
n2 优点:采用SWIFT开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现已被世界各国的银行广泛使用。
n1 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10月1日装船。该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n2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u201c红小豆10吨u201d按合同规定改为u201c10公吨u201d。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u201c不准分批装运u201d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n3 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圆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圆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圆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
n4 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n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n第一节 选择结算方式应予考虑的因素
n说明:外贸业务中,最终选择的结算方式应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n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经常要考虑的问题:
n一、客户信用
n1 对信用一般或不了解的新客户:应选择L/C或paymentin advance (预付货款)方式;2 对信用很好的客户:可选择D/P等方式;
n3 对本企业联号或分支机构以及确有把握的个别交易对象:可使用D/A或open accounttrade (O/A)方式。
n二、经营意图
n1 如果卖方销售畅销货物:既可以提高售价,又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与资金占用方式;
n2 如果卖方销售滞销货物或市场竞争激烈的货物:除了须降低售价,在结算方式上也需作必要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