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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国际贸易融资额度业务

银行根据自己的实际业务需要,对开证额度进行分类。其基本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普通信用证额度(general L/C limit)

在订立额度后,客户可无限次地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额度可循环使用。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变化和业务需求变化随时对额度作出必要的调整。有时客户向银行交来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主证,要求银行以来证作为抵押对外开出背对背信用证,也即子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客户提交了主证作为押品,对其履行付款责任有一定的保证,但银行仍应将开出子证视为一种授信。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主证和子证是两份相互独立的信用文件,各自的开证行必须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只要子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履行对外付款责任。但如果此时主证开证行倒闭,或主证受益人不能提供与主证条款相符的单据,银行的信用保证将自动丧失。因此,在为客户开出背对背信用证之前,必须同样做好客户的资信审查工作,并扣减相应的开证额度。

2.一次性开证额度(one time L/C limit)

这种额度是为客户的一个或几个贸易合同核定的一次性开证额度,不得循环使用。如客户成交了一笔大额生意,普通开证额度不敷使用或普通额度的大量占用会影响其正常经营,银行可根据其资信状况和押品情况核定一次性开证额度,供此份合同项下开证使用。客户每次申请开证时都应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银行除审查开证额度是否足够外,为维护银行信誉和资金安全,通常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的性质及变现能力。如审查货物是鲜活易腐商品还是市场紧俏的生产资料,客户有无相应的信托收据额度。再如,在客户无法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银行能否较为方便地出售货物以减少损失。

(2)货物保险。货物保险应由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承保,承保险别必须能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3)对物权单据的控制。审查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是否物权单据及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全套物权单据,因为对物权单据的控制有助于减少业务风险。

如发现申请书中的开证条款对银行和客户利益形成了潜在的威胁,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加入一些保护性条款或拒绝受理开证申请。

(六)进口押汇(inward bill receivables)

即进口货物抵押信贷,指进口地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或D/P托收项下,凭受益人提交的货运单据为抵押替进口商垫付货款的融资形式。开证行收到交来的单据后,如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客户及开证行双方都同意接受,开证行应立即偿付议付行或交单银行,垫付的款项由申请人随后归还。进口押汇不另设额度,包括在信用证授信额度之内。进口开证所占用的额度要等申请人还清银行垫款后才能循环使用。

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释放单据的方式大致有三种:

一是凭信托收据放单,因此信托收据也是进口押汇的一种形式。

二是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这种协议通常包括类似于信托收据的内容。

三是由申请人付清银行垫款后放单,即付款赎单。

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如申请人暂时无力赎单,银行还必须考虑货物的存仓保险事宜。待客户付清贷款后再签发提货单给客户提货。

押汇银行从垫款之日起开始收取押汇利息,利率按市场利率加上一定的升幅。这个升幅可根据每个客户的不同情况因人而异,同时按回收期的长短,将押汇利率分为几个档次,如30天以内。60天以内、90天以内。时间愈长,利率愈高。这种计息方式可以鼓励客户尽早还款,以降低银行业务风险并加速资金周转。

(七)买方远期信用证

买方远期信用证是以假远期付款方式为兑现方式的承兑信用证(国内俗称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承兑信用证一般加列有u201c买方远期条款u201d,规定买方出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自己承担汇票承兑费、贴现息等费用,向卖方即期付款。卖方(即信用证受益人)在向开证行交单后可即时得到买方付款,买方(即信用证申请人)是凭其与开证行之间的承兑信用额度协议取得承兑汇票,即刻在贴现市场上贴现用于作即时付款的,然后买方再凭质押书和单据收据或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取得单据,并按期向开证行付款。最后,开证行作为汇票承兑人在付款到期日再向汇票持票人履行其付款义务。开证行在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为买方承兑汇票,却也为买方提供了融通资金的便利,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实质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汇票。

(八)信托收据

开证行收到交来的相符单据后,必须对交单银行或受益人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该付款责任不能受申请人清偿能力的影响。但是,开证申请人往往因其资力或业务性质所限,无法按时付款赎单。不能赎单就不能提货进行加工、销售或转卖,也不能尽快收回货款。因此,开证申请人在向银行洽谈开证额度的同时,通常也向银行申请相应的信托收据(trustreceipt)额度。在核定额度后,开证行对相符单据付款的同时,即凭申请人签发的信托收据将证下单据以信用托管方式释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单据后,凭此提货进行加工、销售或转卖,并于一定的时间内用收回的货款归还银行的垫款。

信托收据实质上是将货物抵押给银行的确认书。在这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为保管该批货物并保证:

(1)以银行的名义办理货物存仓;

(2)以银行的名义进行货物加工并将加工后的货物重新存仓;

(3)安排出售货物,并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用销售收入归还全部银行垫款。

根据信托收据的性质和特点,银行在法律上应享有以下权利:

①当申请人发生破产倒闭或清盘时,所有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均不在其债权人可分配资产的范围之内,这些货物的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

②在申请人出售货物后贷款尚未付清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在使用信托收据的情况下,银行仅凭一纸收据将物权单据释放给客户,并授权客户处理货物。尽管从理论上讲,客户处于受托人地位,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所有,但实际上银行已经很难控制货物。如客户资信欠佳,银行所承担的业务风险是很大的。如客户将物权单据抵押给第三者,或货物经加工后已改变形态,或将货物运往第三国进行加工或转卖。在这些情况下,银行收回货物的机会微乎其微。因此,银行对信托收据的审查比开证额度更为严格。

银行所核定的信托收据额度通常按一定的比例包含在开证额度内。例如,银行为某客户核定有100万美元的开证额度,其中包括60万美元的信托收据额度,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将其开证余额控制在100万美元之内,其中60万美元的证下单据可凭信托收据释放给开证申请人。信托收据额度与开证额度的比例主要是根据客户的经营范围、商品类别、行业习惯、资金周转速度等因素而决定的。如客户主要经营转口贸易、鲜活易腐商品或季节性强的商品,信托收据额度的比例应适当加大;反之,则可相应降低。

根据开证额度的种类,信托收据额度也可相应分为普通额度和一次性额度,其使用方法和掌握原则与开证额度相同。在信托收据项下的贷款付清之前,有关部分的开证额度也不能恢复使用。由于信托收据的目的是让客户在付款前先行提货进行加工销售或转卖,因此应给予客户一定的时间以收回货款归还银行垫款。根据客户的业务性质和实际需求,这一期限可从半个月至几个月不等,但一般不超过半年。

(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险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银行在出口收汇和出口信贷等业务中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提供的保险。这里的商业险包括买方违约、毁约、重组、无力偿付险或破产等;政治风险则包括战争和动乱、征用和没收、外汇或外贸管制等。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承保期在一年以内的出口信用保险。它适用于金额不是太大的一般性商品(如消费品、原材料和零配件等)的各种出口贸易,按照其保险内容的不同又可细分为许多种类,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1)信用证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商的信用证出口,因政治风险及/或商业风险(包括不能及时收到符合要求的来证)导致未能实现出口或无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货款提供保险。其承保金额,政治风险一般以出口金额的90%为限,商业风险一般以60%为限。

(2)托收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商的托收出口,因政治风险及/或商业风险导致未能实现出口或无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货款提供保险。

(3)寄售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商的寄售出口,因开拓新市场而遭遇滞销(卖不出或被迫降价贱卖)的风险提供保险。

(4)保理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商的保理出口,因政治风险及/或商业风险导致坏账提供保险。

(5)出口融资信用保险。为银行对本国出口商的出口押汇等短期信贷,因政治风险及/或商业风险导致未能实现出口或无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货款所引起的银行无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等信贷风险提供保险。其他还有海外存货与仓储保险、海外加工保险、海外广告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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